2020-02-21 北京青年报
疫情开始后,不少用人单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然而,记者采访发现,有部分用人单位跳过协商环节,单方面以工作量不饱和、不打卡、不跑业务为由,少发工资、不发全勤奖和加班费,只发生活费。(2月20日《工人日报》)
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也受到各方重视。显然,良好的劳动关系,既关乎劳动者权益,也关乎用人单位利益;既关乎抗击疫情大局,也关乎复工复产成效。为此,从人社部到北京、广东等地人社部门均出台相关文件,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操作。
以居家办公为例。北京提出,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江苏也明确,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这类意见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其一,让企业知道自己该怎么做才是规范的,才不会陷入劳动纠纷。其二,让劳动者清楚自己的权益,若维权也有政策依据。其三,对劳动执法也有规范作用。从文件落实前期效果看,各地劳动关系基本上稳定。
但由于居家办公情况比较复杂,那么在报酬等方面就会引发争议。比如因居家办公工作量不饱和,有企业发给员工的报酬就打了折扣。再如,由于居家办公期员工既工作又带娃,工作时间较琐碎,很难准确计算工作量,报酬问题也会引发争议。
这种居家办公报酬争议,可以视为特殊时期的正常现象。因为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了各方面的意料,企业一般也没有居家办公方面的管理经验,很多员工同样缺乏心理准备和经验。所以,我们应当客观看待居家办公所引发的各种争议。
广东相关部门最近提出,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这是一种很务实的建议,原因是疫情期间情况特殊,各家企业情况各异,每家企业都应该探索适合自己的用工方式,只要能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效推进复工复产,都是可尝试的。
不过,所有用人单位在安排疫情期间劳动用工事宜时,至少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协商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该依法操作,即便是特殊时期,法治精神也不能丢。如果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平等协商解决。
虽然《劳动合同法》及一些地方的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也是计算居家办公报酬的重要依据,但一些现实情况超过了现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
只有平等协商才能创造双赢。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如果能主动、平等地与劳动者协商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量、工作时间、报酬等事宜,无疑会赢得劳动者的认可和理解,复工复产效果会更好。作为劳动者,也要理解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的不易。
进而言之,只有平等协商居家办公报酬等问题,才能共克时艰,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临的共同问题,包括防控疫情、复工复产。而要想做到平等协商,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要放低姿态,增强协商意识。另外,各级工会组织也要发挥协调等积极作用。
当然,各地人社等部门也要根据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引导。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家办公现象也在增多,相关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对有可能出现的报酬争议等问题进行规范,让居家办公也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支撑。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