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1 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网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外贸企业面临无法按期完成订单、不能履行的合同等困难。中国贸促会及时出具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截至2月21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97家商事证明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3325件,涉及合同金额约2700亿元人民币。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事业发展处副处长左六六介绍称,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2019年,全国贸促系统针对台风“利奇马”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相关企业减少了近23亿元人民币的损失。
“但同时需要明确,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本质是关于客观事实情况的证明,而非企业合同免责的‘王牌’,”左六六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是基本符合不可抗力范畴的,事前无法预见其的发生,也并非由可控的因素所导致的,其后果更无法加以克服。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在所有合同中都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简单而言,至少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才可能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一是合同中有与新冠肺炎相关或类似情形的不可抗力的约定;二是新冠肺炎的发生应与合同项下的责任履行有因果关系。对于第一个要件,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自然适用其约定,如果未对此进行约定,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环境的差异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无法一概而论,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对严格的合同受挫概念的影响下,仍需依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确定。
那么,企业如想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处副处长王琳洁给企业提出以下七条建议:一是尽快根据涉案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合同条款,审慎判断自己遇到的情况是否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如合同客观上能继续履行,建议尽快履行合同以免承担违约风险;二是及时通知对方并注意保留适当证据,通知时最好附上不可抗力事件相关证明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三是如遇原材料企业、上游供货商供货困难等情况,应尽快寻找替代货源,并保存已采取尽力降低损失的措施的相关证据;四是商会等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很重要,但企业应正确认识和评估“不可抗力证明”的性质和效力,切不可一概将其视作免责金牌;五是即使是不可抗力主张被客户接受,也应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的官方文件,一旦障碍消除,尽最大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六是重视商事调解等非对抗纠纷解决方式;七是及时寻求专业协助,处理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外合同可能涉及适用国际公约或外国法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