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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莱西发改局出台23条信用新规支持疫情防控

2020-02-13 中国发展网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郝龙荣、记者安然报道:为深入贯彻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求,激励引导全市党员干部和广大市民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推动全市上下形成整体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莱西市发改局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调整和完善部分信用激励与惩戒政策,出台23条信用新规。

新规一、信用激励规定

(一)莱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直接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增加信用分10分,比例不超过单位参与人数的30%。

(二)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增加信用分20分。

(三)对疫情期间参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城乡村居社区安全的志愿者,七天(含)以上的,增加信用分10分。

(四)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信用激励方式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比例不超过30%。

(五)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的企业,增加信用分20分。

(六)在疫情防控阻击中涉及保障物资供应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受到莱西市级表彰的,增加信用分10分;受到青岛市级表彰的,增加信用分15分;受到山东省级表彰,增加信用分20分;受到国家表彰的,增加信用分30分。

(七)对个人和企业捐款捐物或者提供车辆、场地支援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根据捐款金额和物资折合价值,参照《莱西市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西信用办[2019]2号)予以信用加分。

(八)个体工商户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的,参照标准如下:捐款1000元至5000元的加2分;5001元至10000元(含)的加5分;1万元至5万元(含)的加7分;5万元至10万元(含)的加10分;10万元至25万元(含)的加15分;25万元至50万元(含)的加20分;50万元以上的加50分。

(九)其它加分信息,按《莱西市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西信用办[2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新规二、信用惩戒规定

(一)从湖北返还尤其是从武汉返还人员,不主动登记信息、进行自我隔离的,且随意外出制造社会恐慌的,信用等级降为D级,并记入信用体系建设“黑名单”。

(二)个人故意隐瞒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信用等级降为D级,并记入信用体系建设“黑名单”。

(三)疫情期间针对故意哄抬物价、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且被相关职能部门做出处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降为D级,并记入信用体系建设“黑名单”。

(四)其他从外返还不按要求主动登记信息并隔离、监护人监管不到位或者入户走访排查疫情未如实提供信息的,扣减个人信用分50分;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视情节降为B级或C级。

(五)拒不服从和配合采取的调查、隔离、治疗和消毒等处置措施,信用等级降为B级。

(六)传播不实言论的,扣减个人信用分20分;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视情节降为B级或C级。

(七)不服从各类卡点疫情防控登记、检查、指挥的,扣减个人信用分20分;情节较重的降为B级,情节严重的降为C级。

(八)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或者进入暂停开放的公共场馆、城市公园等且不听劝阻的,扣减个人信用分10分。

(九)组织或参与聚餐、聚会、打麻将等集聚性活动的,扣减个人信用分50分。

(十)景区、网吧、培训机构、健身场所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擅自营业的,信用等级降为B级;发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

(十一)企事业单位不落实外来人口14日隔离制度的,扣减企事业单位信用分5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信用等级降为B级或C级。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执行单位作出的工作安排或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信用等级降为B级。

(十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

(十四)其它违反省、青岛市和我市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按《莱西市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西信用办[2019]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规三、政策落实机制

(一)在全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项工作进入正常轨道后,依据上述标准要求,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汇总,及时向市信用办提报相关信用信息,不得编造、虚报。

(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国家、省、青岛市和我市表彰表扬的人员和企业纳入激励“红名单”。

(三)本规定有效期截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结束,以莱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为准。疫情结束后,恢复执行《莱西市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西信用办[2019]2号)相关规定。

(四)本规定中若涉及重复加分项,按最高分值计算。

(五)本规定与《莱西市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西信用办[2019]2号)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信用评价的最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