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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

2020-03-03 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网讯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为: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通知明确,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通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