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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网店成假冒伪劣防护口罩重灾区 打击难度大

2020-02-28 法制日报

相较于普通网络交易,微商有更多监管难点,没有实名登记、缴保证金、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保护等规则的限制。许多微商是通过朋友圈转发产品信息,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交易时采用微信私下转账方式,这就使得法治化、规范化的监管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 本报记者 万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又对外公布一批“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在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案例中,包括很多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案件,有的涉案金额甚至高达近千万元。眼下市场上防护口罩这么紧缺,为什么有的微商和网店却“货源不断”?不管是国产的,还是日本韩国产的,甚至最缺货的N95口罩都能从“万能的朋友圈”中找到?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案件中可以发现端倪,原来微商和网络已经悄悄成为假冒伪劣口罩销售的“重灾区”。

 案值近千万元劣质口罩被查获

在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中,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查处的卢某网络渠道销售“问题口罩”案,是目前市场监管系统查获的最大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

2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监测,发现当事人卢某涉嫌通过网上店铺等渠道售卖“三无”劣质口罩,指令金华、东阳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查处。当日下午,金华、东阳两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东阳市公安局对该网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三无”口罩6万余只。经初步调查,现场查扣的口罩等商品价值达160余万元,累加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口罩等金额,总计涉案金额约912万元。因涉案货值巨大,涉嫌犯罪,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东阳市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分析,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在网络销售防护口罩,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而且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留进销货台账,所售商品应当有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规格、型号、产品标准、生产日期、产品出厂合格证等,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口罩产品标准标注为GB2626—2006的,要标注过滤原件的滤料等级、储存寿命;口罩产品标准标注为GB/T32610—2016的,要标注推荐使用时间、贮存期、产品防护效果级别。

 朋友圈成销售假冒口罩重要渠道

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暴发,让防护口罩一下子成为抢手货,在国内N95等防护口罩紧缺、买不到的情况下,微信朋友圈也“顺势”成了销售境外假冒伪劣防护病毒口罩的重要渠道。

1月29日上午,江苏苏州常熟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多个微信圈内有微商销售全日文标注口罩。该局随即会同公安网监共同研判,锁定嫌疑对象为常熟市虞山镇关龙劳保用品厂。常熟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3名员工正在生产涉案口罩,库存假冒YOSHIBA口罩外包装67200只,还有大量涉案物品。在此基础上,常熟市场监管局会同常熟市公安局开展了进一步联合检查,查明当事人已销售假冒日本YOSHIDA医用口罩共200万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更有甚者,微商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黑爪”竟也伸向了向湖北捐助的慈善义举当中。

1月2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宁海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向疫情地区奉献爱心,经朋友联系,向蔡某某支付金额19.2万元购买防尘口罩2.4万只(蔡某某称该批口罩为欧美标准的N95型防尘口罩,产地为金华)。收货过程中发现该批产品用料单薄,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且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无任何N95型号的标识信息。经浙江省杭州、宁波、金华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当事人蔡某某通过微信渠道共销售“三无”普通防尘口罩4万余只,获利17万余元。目前,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蔡某某批准逮捕。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说,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办理备案,在网上擅自销售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或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护物品或哄抬物价等行为,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在此提醒消费者,尽量不要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QQ等社交平台购买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护物品,否则不但造成自己财产损失,而且还会影响防疫保护。

 微商销售假劣口罩打击难度大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关注疫情的发展和防护用品市场秩序,围绕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月28日下发《关于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的通知》,强调对防疫急需的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加强执法稽查工作。

与此同时,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40多万人次,检查经营户10多万个,立案查处320多件,对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鸿潮认为,相较于网络销售假劣口罩,微商销售假劣口罩打击难度更大。因为绝大多数微商没有主体资格证明,就导致经营者的身份呈现虚拟化特性。

“这也就决定了维系其交易的,只能是熟人关系和人际信任。”林鸿潮一语指出微商售假的关键所在。

林鸿潮指出,相较于普通网络交易,微商有更多监管难点:没有实名登记、缴保证金、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保护等规则的限制。许多微商是通过朋友圈转发产品信息的,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交易时采用微信私下转账的方式,这就使得法治化的、规范化的监管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林鸿潮建议,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不慎买了假劣口罩,消费者要及时保存卖家信息和有关消费凭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保留好证据,如假冒口罩、相关票据、转账记录等。

高秦伟认为,口罩是目前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制售伪劣产品、哄抬物价都是趁火打劫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抽查、打击力度,各类贴吧、论坛、社交平台、电商平台都应加强对内容和平台商户的管理与督查,发现存在制假售假、诈骗等行为的,立即对其产品下架、账户封号,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