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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亮点解读

2020-03-02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3月2日消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成为各方面普遍赞同的意见。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决定》通过后,该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决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现行法律存在短板

一直以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这也成为了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

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此次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一些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  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仅必要,而且完全能够做得到。”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说,首先,我国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远洋捕捞业产值高,我国国民的人均动物蛋白摄入量也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不需要吃高风险的野味。其次,在健康意识、环保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吃野味不仅不卫生,还有风险。再次,个人行为也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管束,“想吃什么就吃什么”的行为有潜在社会危害,应当依法予以限制。

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那么,该如何把握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界限?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设立“禁食目录”或可食用动物“白名单”。如此一来,既可以让公众放心食用,也可以给执法带来便利。与此同时,鉴于《决定》是对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益补充,因此,名录或名单的披露须先经过谨慎周全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2月25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九种家禽家畜,以及依法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被列在了可食的“白名单”中。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白名单”系根据前期的调查将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和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列入,这些已涵盖了深圳食品交易、餐饮市场上的主要动物品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符合大多数深圳市民的饮食习惯。目前,这份“白名单”仍有修改完善的余地,各方的意见将成为立法的重要参考。

合理设立禁食名录

对于深圳市的这一做法,业内人士认为是值得推广的。

“禁食所有野生动物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哪些动物属于野生动物,哪些不属于比较难判断。因此,设立一个目录是十分必要的。”孙江说,设立禁食名录不但是衔接上位法规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有利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阻断可能来自野生动物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郭鹏建议,可食用的“白名单”中应保留根据野外种群数量进行随时调整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