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9 北京日报
8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各地要防范惩治统计造假,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是反映卫生健康发展现状、进程和规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宏观决策、行业治理和服务社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近年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地方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队伍力量薄弱、数据质量不高、分析应用不足等问题。
指导意见对我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要加快建立包含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养老、托幼等机构在内的,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卫生健康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积极整合以电子健康码为主索引,贯穿预防、治疗、康复、健康管理等环节的居民健康统计信息闭环;逐步构建涵盖卫生健康资源、医疗健康服务、公共卫生安全、居民健康水平、健康影响因素、行业综合治理、健康产业发展等全方位,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体系。
同时,统计工作应突出重点,适当增加与重大疾病、重点人群、重要健康影响因素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及频次,提高健康中国行动中主要倡导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的可得性、有效性,满足监测评估需求。
在完善全国生命登记管理制度方面,指导意见称,要加强人口监测,健全全员人口、出生登记、死亡登记信息的动态更新和校核机制,提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为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统计体系提供支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与教育、公安、民政、人社、统计、医保等部门的协同共享和比对核查机制,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履行上述生命登记信息的采集、更新等职责。此外,还要适时组织开展老年人生活及健康状况、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生育养育、烟草使用和控制等监测调查工作,为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提供信息支撑。
国家卫健委在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要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单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问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质控追溯,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