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8 中国发展网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张洽棠报道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性国家前列;并提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扶持下,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不断加大,银行信贷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并在投贷联动、培育发展风险投资、全面深化市场改革方面有了很大进展,尝试了多种银政合作的科创金融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郑州银行董事长王天宇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总体来看,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为科创企业获得发展资金提供了强大的助力,直接融资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众多初创型企业提供了有效支持。但客观讲,我国金融和科技的深度融合仍有很大空间,金融服务供给与科创企业融资需求之间尚未实现精准对接,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匹配的问题。
第一,银行低风险偏好与科创企业高风险特征不匹配。
一是科创企业初创期财务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掌握企业财务、资信等真实经营情况,传统的银行授信机制不具有判断科创企业的融资风险与偿还能力。二是与传统企业相比,科创企业从研究到开发,再到技术转让、产品上市和商业化运作,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周期,科技创新更需要有耐心的中长期资本。但从实际来看,银行对科技企业的贷款以短期、流动性贷款为主。
第二,风险补偿机制与科创企业发展速度不匹配。
一是资金来源不足。风险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收入,诸多省份缺乏相应的后续补充资金规划,一定程度上造成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额度较低,难以匹配其对应的金融支持规模,抑制了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二是风险补偿难。尽管全国各省区在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列明了补偿流程,但真正要启动风险补偿,合作金融机构还需就具体操作细则与政府相关部门反复协商等一系列问题,导致风险补偿难以及时落实到位。
第三,投贷联动需求与商业银行产品供给不匹配。
投贷联动是我国在禁止商业银行对企业投资的前提下,突破原有政策要求,尝试性的开展股权+债权的融资的新模式。但投贷联动未实质性落地,在投贷联动业务试点的10家银行中,只有国开行获批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据监管规定,银行使用自有资金对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将形成较多的风险资本占用,这无疑增加了银行特别是规模较小的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难度。对于一直从事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而言,短期内实现快速转型,募集到大规模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风险匹配、期限匹配的资金,难度较大。
基于此,为推动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王天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运用创新引导基金促进科创企业发展。建议政府设立创新引导基金来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培育壮大中小型科创企业。同时,优化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完善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机制,解决现有科创类投资基金份额交易难题。
第二,构建匹配科创企业资金需求的金融生态链。建设科创金融服务要树立全生命周期理念,基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针对科创金融服务链条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创新,为科技创新的研发、试验、投产和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的精准的金融服务支持体系。
第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金融科技融合。建议建立开发智能化、扁平化、易复制推广的科创金融数字服务平台,建设科创企业、项目、产品等数据库,集间接融资业务对接、直接投资路演撮合、政策信息精准投放等功能于一体,为科创主体提供低成本的综合金融服务。建议金融机构设立金融顾问服务,为科创企业提供“一企一策”融资问诊、股权结构设计等服务,实现金融机构自身的科技创新,伴随科创企业共同成长。
第四,进一步推动投贷联动发展。一是适当扩充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名单。进一步扩充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名单可使更多的中小银行组建具有投资功能的相关子公司,由子公司实施股权投资活动,在此基础上实现投贷联动,组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积极地结合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开展信贷投放活动。
二是完善投贷联动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积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有效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制定股权市场运转标准,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拓宽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连接方式;完善证券发行审查律法,形成系统的审查体系,保障风险资金的合理进出。同时,在杜绝监管阻碍的同时谨防监管真空及监管漏洞,在一定业务自由的前提下,确保监管有效、有序进行,推动投贷联动业务健康发展。
三是设计合理的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相关政策可适当突破传统的股权投资禁区,允许商业银行以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投资于科创企业,但必须制定严格的风险防控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应当从多角度出发,如鼓励保险行业开设有关贷款责任的保险产品,引导政策性风险基金、奖励基金、担保补偿基金的设立等,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进行一定保证以及损失补偿;最后,政府应积极研究对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鼓励保险公司开设贷款责任保证保险,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提供创新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