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根良代表:建议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所得税政策改革

2021-03-10 中国发展网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张洽棠报道

为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落地落细,率先建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下称“示范区”),是全面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

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示范区建设关键在于“一体化”和“高质量”,重点在于区域经济协作、产业协同创新,推动示范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集聚度高、产业层次高的优质项目的导入和培育,更离不开国内外一流人才、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当今世界,大国竞争的重点领域是世界级城市群之间的竞争,表面看是经济竞争、科技竞争,实质上是人才驱动力、制度驱动力的竞争。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加快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一体化示范区要集中落实、率先突破,进行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一体化示范区推广分享。

从国内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地区来看,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都有针对企业和人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中明确规定,上海临港新片区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崔根良表示,因此,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先行先试的税制改革政策有非常强的现实可行性。只有与其他地区实行同样的先行先试税制改革政策,才能更好地调动并激发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比如:对符合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对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创业创新者,减征个人所得税,必将有利于示范区吸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优质项目落地,吸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能源、先进材料等行业和领域的高端人才,推动基础产业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为示范区率先实现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塑造新优势、积蓄新动能,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形成长三角、乃至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税制改革优惠政策尚处于空白阶段,三地(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虽各有一些产业扶持政策和人才优惠政策,但对标国内其他先行创新区域和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城市群,在政策力度、吸引力及起效时间上均存在相对不足,政策协同性不够,差距明显。同样作为国家战略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如果税制改革这个影响全局的先行先试不到位,必将影响其他改革的作用效力,大大影响着社会生产力、投资创造力的释放。

因此,在遵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基础上,在国家现有政策框架内,崔根良提出,建议国家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所得税政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