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琴代表:建议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标准,健全醉驾治理体系提升醉驾治理效果

2021-03-11 中国发展网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朱向羽、记者梁喜俊报道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大执法司法力度、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密切程序衔接,惩治醉驾更加及时有效,在遏制交通事故发生、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同时,经过近10年治理,醉驾案件依然高发,已成为刑事追诉案件数量最多的犯罪源。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多伦县蔡木山乡铁公泡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国琴,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采访时介绍说:“醉驾入刑十年来,伴随执法司法的强化,醉驾得到了一定惩治,但是案件量却居高不下,危险驾驶罪已经占到了刑事案件的两到三成,作为轻微案件每年三十万人左右被定罪处罚,其附随后果不可小觑,需要对立法执法司法政策进行审视、调整和完善,因此需要引起全国人大及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重视和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多伦县蔡木山乡铁公泡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国琴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多伦县蔡木山乡铁公泡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国琴

对此,李国琴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立法。一是在刑事诉讼法上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通过施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既体现从宽,又加强犯罪预防和惩治。二是在调研基础上,考察醉驾居高不下的症结,如有必要,建议参照国外立法律(如日本),适度提升法定刑,如确定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处罚极其恶劣、屡教不改等类犯罪分子,加大震慑,同时拉开刑罚处罚的空间,实现有宽有严。三是提高罚金刑。根据案件情况,尽量用经济惩罚替代监禁刑,降低监禁刑的弊端。四是完善前科制度,对一些轻微的犯罪,探索完善前科消灭制度,减少醉驾类犯罪对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执法司法标准。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刑事立案、不起诉、缓刑、从重处罚标准,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尽量统一全国执法司法标准,解决目前存在的不统一的问题。

三、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加强普法宣传、引入社会参与、推动诉源治理,除了执法司法机关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应该承担起预防醉驾的责任,努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醉驾治理体系,避免重查处,轻预防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