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7 中国发展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另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张青彬代表经过调查了解,很多人反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提出复核,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事故认定书后,大多是以相同理由重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因重新作出的认定书,已复核一次,既不能复核,也不能诉讼,法律明确了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具可诉性。一般情况下,事故认定书是具有专业的交通警察作出的,具有法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在追究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人责任和经济赔偿时候,人民法院多以事故认定书是专业部门作出的为由,不对事故认定书这个“证据”进行审理。事故认定书复核工作,与《行政复议法》意义相同,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作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缺乏如此相同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事故复核后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与原事故认定书理由相同的情形大量存在。为了提高复核后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正、公平性,建议公安部交管局加强对复核后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监督工作,研究具体措施,对复核后重新作出认定书提出争议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必要时采取听证、座谈的方式,召集多方人员参加,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按《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规定,作出书面答复,及时纠正复核后重新认定存在的不妥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