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9 中国发展网
本报记者 公欣
“现行2020版文物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规定的仍主要是文物本体的保护,缺乏综合保护;仍强调保护为主,缺乏预防性保护;仍主要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李修松对于文物保护相关话题予以重点关注。他建议,对文物法及相关法规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内容予以完善。
在李修松看来,适当吸收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的内容很重要,特别是其中关于“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护并重转变”的内容,增加预防性保护规定,从综合保护的视角增加其空间、环境、文化内涵及必要的保护设施等保护内容;
另外,李修松建议,适当吸收中办国办今年9月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及国家文物局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尚未列入文保单位的文物点的保护,改变其最易遭受破坏的现状;加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内容,或设立专项保护法规。
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都加大了对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力度,然而,现行文物法只是在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涉及,对国有文保单位的利用,只提及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规定作其他用途的,须履行报审批准手续。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文保单位的利用没有提及。
李修松建议,对文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内容予以优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适当吸收两办《改革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增加“合理利用”条款,或出台专项法规,鼓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发展相应的事业和产业,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适当吸收诸山西省政府2019年印发的《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等所反映的各地经验做法,助力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法律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安徽黄山市的成功经验可被借鉴。据李修松介绍,黄山市自2006年以来,先后实施“保徽(徽派建筑)”、“改徽”、“建徽”工程、“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和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共出台10多项规范性文件,综合保护利用古村落古民居发展乡村旅游及相关产业。
为有效解决古民居利用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黄山市依法进行了一系列创新。2018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上的古民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市人民政府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在此基础上,黄山市创新形成了宏村、西递、呈坎等五六种经营模式,使古民居类文化遗产活起来,延生多种产业业态,取得了相当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故此,李修松建议,根据黄山市等地的经验,研究制定关于古民居保护利用专项法规,并在其中设定古民居维修和利用过程中文物部门必须把关的条款,确保文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