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9 中国发展网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实际上,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理论上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但事实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几乎没有不予采信的案例。
另外,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交管部门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事故认定一般是交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一线取证,再由同一部门的事故认定民警提出初步意见,缺乏公开透明,认定过程也未在责任认定书上有所具体体现,一般都是“经现场勘察、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带过,这样就造成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取证合法合规性产生不理解和不信任。本人在调查研究过程中也发现,在交通认证书撰写措辞上仍需要进行相应规范,比如,车辆撞击行人行为,有的撰写人主观描述为撞击、剐蹭或身体接触,但各种描述对受害者的伤亡结果责任及其认定结果造成的影响却是截然不同的,为之后的司法过程增加更多不确定因素。
事实上,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重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唯一依据,直接关系到肇事方是否犯罪,但目前存在外部监督缺失的制度漏洞,只能由上级交管部门进行行政复核,无法进行行政诉讼,且当事人只有一次复核机会,一般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事故认定,以北京为例,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撤销变更率极低,这也造成许多大量冤假错案的出现,引起社会不公,激化社会矛盾。
交管系统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制度,本意是发挥纠错功能,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显然没有发挥出制度应有的作用,仍然存在较大的不足。
一是纠错率普遍偏低且各地差距很大。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复核变更率千差万别,说明全国执法、纠错没能一碗水端平,自由裁量权省级差别就很大,地市级差别更大,县级就更是天壤之别。复核纠错率极低,这说明这个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纠错作用,更有甚者,对几乎同样的事故认定结果都不一样,让人提出“同案不同判”的质疑,这就需要交管部门掌握统一的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以我跟踪了解的“北京市海淀区9.7荷清路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为例,单从复核前后的认定书来看,文字上几乎没有任何改变,也没看出海淀交通支队是如何履行市局的责令其“重新调查、认定”的要求。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不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应是一个行政行为,而降格为“技术鉴定”,不能提请行政复议,更不能向第三方申请行政诉讼,不具有可诉性,这就封堵了“依法监督”的渠道。某些地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撤销变更率极低,这说明复核纠错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督指导力度仍需加强。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张青彬建议,一是进行全面排查调研。建议公安部交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对复核变更率过低的地区进行深入剖析,找出问题,督促其坚决整改。二是进行专项整顿。对交通事故认定争议大,同案不同判案例比例高的地区,公安部进行专项整顿,加大督办力度,认定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进行。对于群众特别不满意,持续信访多的地区,要开展专项行动,倒查二十年,发现办案过程中有徇情枉法、懒政怠政等行为的,严肃查处,并公布于众。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探索创新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的方式,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特别是对复核后重新作出认定书提出争议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必要时采取听证、座谈的方式,召集多方人员参加,提高监督的公开透明性。四是探索建立行政诉讼机制。建议将事故认定视为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决定书质疑的可以进行法律诉讼,畅通法律监督的渠道。
张青彬建议提交到公安部交管局,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盼望能收到满意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