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6 中国发展网 记者皮泽红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皮泽红报道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聂竹青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建议加快出台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聂竹青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打造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金融监管是为防范金融性风险,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根本手段。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加快打造规则统一、监管协同的金融市场,全面推进金融强国建设,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强化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由各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履行地方“7+4”类机构监管职责(“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则指的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按照央地职责分工,“7+4”类机构均由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性的监管法规、制度和文件,提出监管要求,地方负责落实。
聂竹青表示,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有如下两方面:
一是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尚未出台。截至目前,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自2021年征求意见后还未出台,“7+4”类机构暂未有统一的上位监管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上位法)自2015年征求意见后仍未出台。“7+4”类机构中仅融资担保、典当行、区域性股权市场有上位法支撑,对于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上位文件依据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管原则和要求相对较宽泛,未有强制的监管处罚措施。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目前国家整体要求为行业清理规范和压降(前期由经信部门主管,参照普通工商主体,无准入门槛,导致市场上僵尸类、空壳机构较多)。地方交易场所目前国家要求以清理整顿为主。投资类机构全国暂未有统一标准的界定方式,底数不清,国家层面暂未完全明确是由证监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履行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北京、上海等地地方金融监管局也未正式承接其监管职能)。社会众筹类机构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负责清理规范,目前深圳等地已没有该类机构。
二是地方金融监管缺少法律授权。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持续监管和处罚退出等方面缺少法律授权,普遍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日常监管工作甚至存在法律诉讼风险。
聂竹青建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加快出台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及各行业监管规则,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上位法支撑,纾解因规则滞后带来的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