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1 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田新元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助力循环经济发展的建议》。
张天任表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生态文明的真谛。如今,以废旧物品、固体垃圾等再生资源为主的绿色回收利用市场,已成为废旧物获得新用途、新意义的重要场域。而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势头正好的同时,缺少发票也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虽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多项政策解决该行业痛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无法有效解决。为了更好体现财税政策对产业的调控和引导,更好的为企业营造良性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我们建议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政策进行一些调整和完善。
完善再生资源行业的税收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传导至整个行业。
2015年,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针对加工利用环节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扩大了增值税优惠范围,按不同品种实行30%-70%不等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21年,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进行部分调整。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只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能够享受,单纯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按现行政策,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但是,处置企业又无法单独完成回收和利用整个环节,还是需要回收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而现有政策无法将税收优惠传导至整个行业,导致回收企业和处置企业不公平待遇。同时,部分地区仍然违规给与回收企业财政返还,来降低回收企业税收负担,大多实际参与回收的回收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无法取得地方财政返还政策,导致回收企业税负不公平。
二是回收企业简易计税增加了再生资源行业的总体税负。
2021年,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要求处置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回收企业直接面对的再生资源投售者是小商贩和自然人,难于取得发票,必然导致回收公司无法开具13%发票,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只能选择按简易计税开具3%发票。但是,回收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就势必增加整个链条的总体税负。
以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50%为例,如果增值税链条完整,从自然人-回收企业-处置企业,总体税负13%*50%=6.5%;如果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处置企业抵扣3%,税负(13%-3%)*50%=5%,回收企业税负3%,总体税负8%,增加了1.5%税负。
三是反向开票政策实际落实中也增加了行业总体税负。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
现有增值税政策是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对部分再生资源废旧电池、废钢等,大多数自然人投售者销售金额会超过每月10万元,无法享受免税优惠,将开具1%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导致整个行业税负增加1%。
四是反向开票政策执行困难重重。
为解决再生资源行业无法取得税前抵扣凭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反向开票”政策,但由于以下原因,未能有效解决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再生资源“反向开票”政策中首次反向开票需征得自然人同意才能对其反向开票的规定;该项规定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再生资源“反向开票”中的自然人在出售再生资源时,本身应当履行开票义务。若“反向开票”政策给自然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依然无法解决再生资源行业前端无法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痛点。
2.回收公司由于税负增加的原因,反向开票意愿不高,导致政策执行不积极。
3.每个自然人反向开票限额只有500万,如果让处置企业直接反向开票,实际上是无法真正延伸到自然人端,处置企业面对的还是回收公司,由于限额的限制,处置企业处于两难境地。
4.反向开票回收公司要代扣代缴自然人个税,但代扣代缴的个税是预征,而不是核定征收,这就存在自然人个税汇算清缴问题。然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最前端自然人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低、纳税意识弱等特点,对于这些自然人来说,其无意愿,也无能力完成汇算清缴工作,自然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第二年将无法继续对其反向开票,最终导致反向开票无法可持续实施。
张天任表示,综上所述,现行的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传导至整个行业,简易计税和反向开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增加行业总体税负,反向开票政策存在执行困难等等,不符合再生资源行业实际情况,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扩大再生资源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范围。将再生资源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享受范围扩大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让回收企业可以不依赖财政返还,选择一般计税开具发票,彻底打通行业增值税链条,也解决了因地方财政返还导致的各地实际税负不一致,符合国务院《公平竞争条例》规定,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提高再生资源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享受即征即退比例低于50%的再生资源即征即退比例提高到50%;同时也解决了再生资源行业《公平竞争条例》难于落实的问题。
三是调整反向开票政策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尽量降低自然人进行涉税操作,助力反向开票政策实施。
四是统一建立行业级数字化交易平台。所有业务交易、物流、结算、开票必须在平台上进行,保障业务真实性,降低虚开风险。
五是处置企业不能作为反向开票主体。回收公司作为反向开票主体,统一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税收政策,确保公平并且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