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产品定价逻辑到我国传统能源价格的市场化方向

2022-02-08 中国发展网

一般而言,类似于公共产品这种正外部性的产品或服务,供给者的个人边际收益低于社会边际收益,往往出现个人边际收益<个人边际成本<社会边际收益的情况,理性经济人面对这样的激励是不会主动供给类似的正外部性产品的,私人主体往往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

由于公共产品供给可有效压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因此,早在19世纪末,就有奥地利和意大利学者将边际效用价值论运用到财政学科研究上,论证了由政府和财政(而非私人主体),来提供公共产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互补性。

能源作为国民经济、生产生活的支柱之一。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的思路来向国内提供能源产品的,所以也沿袭公共产品供给的价格机制,能源价格主要由政府制定。

随着“双碳”战略的提出和碳排放的负外部性愈来愈显现,把能源产品特别是传统能源产品简单视作正外部性公共产品的逻辑正在变化,“传统能源社会边际收益>当下能源产品供给边际成本”的“算大帐”基础正在动摇。同时,传统能源产品是最重要的全球可贸易品之一。不同于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一般公共产品,除了煤炭之外的传统能源产品,我国并不垄断供给,也尚未掌握国际能源市场的定价权。随着世界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能源安全和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一样,成为日益重要的国家安全的一部分。为风险定价是国际大宗商品现货及期货的重要定价逻辑,这一定价逻辑有利于调整供需,对冲能源供给波动。

综上所述,统筹考虑“双碳”战略和能源安全问题,应适时加快传统能源产品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方向,因势利导消费端对于包括新能源在内的各类能源产品的偏好,理顺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的价格关系,推动能源体系形成新的供需均衡,加快推动能源体系高质量发展。